内容提要:在坚持依宪立法的过程中,作为立法依据和合宪性审查依据的宪法,体现为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三种形式。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是宪法规范内容与形式相统一的载体。所有的宪法规范都集中体现在宪法文本所记载的各种各样的形式的宪法规定之中。以宪法原则、宪法精神形式存在的宪法规范,需借助宪法解释的方法才能展现其规范的内涵和要求,其中,宪法原则可以从宪法文本中归纳和抽象出来,宪法精神则需要跳开宪法文本来发现其存在的价值。直接实施宪法是全方面实施宪法的核心环节。宪法实施主体的合法性、宪法依据的客观性、宪法解释的必要性、宪法程序的保障性、合宪性审查的纠错性,是宪法直接实施机制中的关键制度要素,对于贯彻落实宪法规定缺一不可。基于政策层面的考虑,“宪法相关规定”特指紧急状态、特别行政区、祖国统一和国家安全这四个领域的宪法规定。只有把与宪法相关规定直接实施有关的各项工作整合在一个领导有力、指挥得当、协调一致、运行通畅的制度平台上,才能富有实效地解决相关宪法规定直接实施的各种难题。
内容提要:近五年来,中国特色行政检察监督的范围不断拓展、手段日渐丰富,在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的独特作用更明显,同时也面临规范依据欠缺和监督资源不足的现实问题。新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行政检察监督的全面深化,应当坚持依法履职和积极稳妥拓展并重原则,围绕行政生效裁判监督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着眼于为行政诉权提供全面有效的司法保护,检察机关应秉承起诉条件低阶化原则,积极拓展对确有错误的不予立案、驳回起诉裁定的监督形态,提升国家吸纳化解行政争议的治理能力。为实现行政法律规范的统一正确适用,检察机关应熟练运用文义解释、目的解释方法,不断拓展对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的监督形态,提升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的治理能力。从坚持党的领导和执法办案“三个效果”相统一的理念出发,检察机关应树立法政兼容思维,不断拓展法理、情理、事理融入行政生效裁判监督的形态,提升国家定分止争和塑造法治社会的治理能力。行政生效裁判检察监督制度的发展,能够进一步丰富贯彻习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为中国式现代化贡献更多行政检察力量。
内容提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行政立法能够最终靠决定授权与法条授权两种方式。决定授权受到立法法的严格规范,而法条授权则缺少基本的规范约束。在我国立法实践中,法条授权面广量大,授权立法的事项远比决定授权更广泛和复杂,且创制性授权立法与执行性授权立法难以区分。规范法条授权立法已成为法治国家建设中的重要课题,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创制性授权立法尤其需被重点规范。针对宪法、法律规定的法律保留事项的法条授权,应当适用立法法关于决定授权的规定加以规范;针对因法律制定而产生的保留事项的法条授权,应当参照适用立法法有关决定授权的规定。为规范授权行为、防止过度授权,法条授权行政立法应当遵循必要性原则、明确性原则和审慎授权原则。
内容提要:因信赖合同有效性或信赖获得给付而支出的无益费用,均为信赖利益损失,其赔偿限制标准具有整合的逻辑基础。当存在可确定的履行利益时,无益费用赔偿均应以履行利益为限,从而避免债权人将错误评估的风险转移给债务人。即使履行利益因可预见性规则或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而被削减,无益费用赔偿也应以可赔偿履行利益为限,从而避免限制履行利益赔偿的规范目的落空。基于可预见性与相当因果关系的同质性以及法解释上的可能性,应将可预见性规则一体适用于无益费用的赔偿限制。在判断所支出费用是否可预见时,应区分典型费用与非典型费用,前者均可预见。当债权人以赢利为目的时,如果合同中未作明示或默示约定,则不赔偿非典型费用;当债权人不以赢利为目的时,非典型费用可在对待给付的范围内获得赔偿。在可赔偿履行利益的范围内,无益费用均应获得赔偿,不再受可预见性规则或狭义过失相抵规则的限制,仅适用减损规则。当履行利益不确定或不存在履行利益时,应承认可预见性规则和过失相抵规则的功能差异,由二者共同发挥限制无益费用赔偿的功能。
内容提要:基于查明案件事实、降低诉讼成本、避免矛盾裁判等诉讼政策,我国确立了程序导向的必要共同诉讼,导致必要共同诉讼的泛用和“同案不同判”。实践中,当事人频繁以诉讼标的非同一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以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为由提起上诉甚至申请再审。民法典的实施未能改变程序导向模式,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的实体导向探索反而模糊了必要与普通共同诉讼的界线。在设置模式上,我国较苏联更偏向程序导向,必要共同诉讼的扩大化和恣意化是其固有弊病。实体导向模式存在以德国法为代表的复数诉讼标的形态和以瑞士法为代表的单一诉讼标的形态。单一诉讼标的形态更契合民法典视阈下必要共同诉讼的模式转换需要,即在必要共同诉讼的制度目的上强调实体决定性,在概念内涵上限定为狭义的“诉讼标的共同”,在基本类型上根据我们国家实体法的自身特色重塑固有/类似必要共同诉讼以及紧密/松散普通共同诉讼,在法律效果上回归民事诉讼法第135条之文义,并协同完善与之配套的程序导向普通共同诉讼制度。
内容提要:在注册取得制度改革及增设“使用意图”注册条件的背景下,需要以民法理论为基础,逐一辨析在理论上可能成立的商标不使用之相关抗辩的法律属性,以解决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抗辩之适用标准模糊不清且被糅合为“免赔抗辩”的问题。应将不使用抗辩区分为从未使用和连续不使用之两种情形下的抗辩,分别探讨有无可能构造理论中基于权利未产生或已消灭的要件事实抗辩,以及基于抗辩权的权利抗辩。“免赔抗辩”本是为了尽最大可能避免不得不通过推算或者酌定方式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做法所导致的极端情形,然而其将不使用商标的情形一律推定为无损害,同样落入机械判断损害结果之“全有或全无”的窠臼。注册商标的不使用可被定性为影响因果关系的与有过失,从而参与损害赔偿责任的分配,以还原个案中的真实情况。
内容提要:信息是董事会知情决策的基础,从个体董事到董事会集体的决策信息横向流动具备极其重大意义。由于集体决策的固有局限和日益凸显的董事异质性,董事会决策信息横向流动面临着结构性困境。针对董事会内部的信息不对称和信息流动受阻问题,基于勤勉义务的董事间披露义务可当作规范上的应对。知情董事应当向董事会或其他全部董事,及时披露足以引起多数董事合理注意或能够改变个体董事决策判断的重大信息。董事会集体决策失败并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应在董事集体归责的基础上,结合披露义务的履行情况,甄别和评价董事的个体责任,实现董事集体责任与个体责任的区分和兼容。对于知情董事而言,在董事会决议作出之前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是责任减免的关键因素。
内容提要:区分占有与所有是盗窃罪规范构造的基石,无论对象是有体物还是财产性利益,均应在此基础上结构性地理解占有概念。财产性利益的所有,是指法律上的权利归属,应遵循民事权利分配规则;财产性利益的占有,是指事实上的行使可能性,应在刑法上作独立判断。规范占有概念导致占有与所有的混同,以及盗窃有体物与盗窃财产性利益的实行行为构造发生二元分化。事实占有概念不否认占有的规范性,但反对以权利归属作为判断财产性利益占有及其转移的标准。财产性利益之上往往存在多重且相互独立的事实占有主体,一方建立占有不以打破另一方占有为前提,因而建立占有可先于破坏占有而发生。当且仅当行为人不仅取得了对财产性利益的事实行使可能性(建立占有),也消除了原权利人对财产性利益的事实行使可能性(破坏占有)时,方符合盗窃罪占有转移的行为特征。
内容提要:审判管理是法院内部约束、监督和调控审判权运行的各类机制的总称。在20世纪末至今的制度脉络中,审判管理呈现出应激式改革的特点,即阶段性地回应审判权下放趋势。当前的审判管理现代化改革亦处在该脉络中,即在司法责任制改革导致审判权进一步下放后,法院力图通过倡导阅核制、推行审判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来约束审判活动。现行审判管理体系由三种运行机制组成:以案件审理流程为着力点的过程约束机制,以审判质效评价为着力点的事后考核机制,以审判权配置为着力点的事先审核机制。推行审判管理具有特定改革语境所赋予的正当性,但也存在背离该语境中一些既定目标的风险,包括与司法责任制的背反、对庭审实质化的架空、对正式程序规范的排斥、以政策一致性取代原则融贯性等。应基于案件分类调整审判管理的定位,弱化后果论管理逻辑,限制追求审判信息对称目标,从而推动审判管理制度逻辑的演进,塑造审慎、负责的法官角色。
内容提要:证据数字化呈现出五个基本面向——电子化、区块链化、大数据化、人工智能化和虚拟仿真化,从而形成电子数据、区块链证据、大数据证据、人工智能证据和虚拟据等五种基本的数字证据类型。由于数字技术的发展,传统电子数据概念和证据规则已不能有效涵盖和规制现有各种数字证据。基于数字空间理论以及不一样数字证据在技术证明逻辑上的不同,应将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2款第8项中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统一修改为一种整合开放的数字证据,以容纳因数字技术迭代升级而产生的各种数字化证据,并在司法解释中具体规定各种数字证据的审查判断规则,从而形成一种以电子数据证据规则为基础的阶梯式分类审查机制。同时,还应从证据采纳的必要性审查和实质性审查等层面,建立一种数字证据阶梯式审查的更新机制,以应对技术发展可能带来的对证据审查的冲击。
(复旦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清代地权习惯浸透着市场法理。考察清代国家法对地权习惯的应对,既有助于澄清清代国家与市场的具体关系,又能为检验相关经济学理论提供重要案例。在诸种有利的制度和意识形态条件下,清代中国拥有前工业社会中最为成熟的地权市场体系。各类地权习惯均体现出市场—产权逻辑。针对地权习惯,清代国家法从相互并不协调的诸种目的出发,产生诸种并不协调的应对态度。但相对较弱的国家能力,导致法律对地权的介入范围和力度有限。在诸种介入中,顺应产权与市场之要求的保护式介入较为成功,以反市场的逻辑取消原有契约与产权安排的干预式介入,则遭遇重重阻力。从近代大变局的方面出发,不难发现,由于国家权力与地权市场未能实现同步发育和良性互动,清朝这一政治经济体在近代国家建设和工业化等议题上,面临诸多严峻挑战。在近代的视域下,国家与市场的理想关系,应是一种和谐共生、互利共赢的状态。
(西南政法大学)内容提要:涉外私法关系基于其跨法域属性而在案件管辖及法律适用等方面具有选择可能性,其选择自由度与对外开放水平密切相关。涉外私法关系的选择可能性满足了境外投资者的安全保障需求,有助于消除其投资顾虑,作为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可转化为一国对外商的投资吸引力和对外开放的制度竞争力。但境外投资者基于经营便利,常采当地法人的直接投资模式,在主体维度丧失了涉外性。我国为推进高水平开放设置了一系列试验区,主要是采用“区域限定+资本限定”双要素叠加标准,赋予境外投入资金的人在直接投资形式不变的前提下重获涉外法律治理红利即选择可能性,使之从对外开放的制度堵点转变为竞争支点。从“区域限定+外资外仲裁”到“区域限定+港资港法港仲裁”,再到“区域限定+外资外法外仲裁”,构成我国对外开放前沿的三代渐进实践。作为中国式现代化题中应有之义的更高水平对外开放,可将该积极经验在其他特定区域按需复制推广;将“区域”因素替换为行业、领域等因素,在治理模式上进化为行业、领域等因素限定下的“外资外法外仲裁”,实现多元因素导向的精确开放调控;并纵深革新境外仲裁机构的准入准营机制。变式赋予非涉外私法关系以选择可能性,可赋能我国靶向调控对外开放的区域、行业、领域和其他维度,锚定释放涉外法律治理红利,分类吸引外商外资,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上精准塑造更高水平对外开放。
关键词:涉外私法关系;管辖权;境外仲裁;临时仲裁;法律适用选择《法学研究》为中国社会科学院主管、法学研究所主办的法律学术刊物。《法学研究》坚持学术性、理论性的办刊宗旨,坚持精品意识,实行“双百方针”,重视基本理论的研究,致力于反映我国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和最高学术水平,建立、完善和更新我国法学各学科的理论体系。提倡研究方法的创新,鼓励实证研究,扶持弱势学科、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培养和扶持年轻作者,开展学术批评,倡导学术规范。《法学研究》1999年获中国社会科学院首届优秀期刊奖、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首届中国期刊奖提名奖、第二届全国百种重点社科期刊奖,2002年和2006年,再获中国社会科学院优秀期刊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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